原標題: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四川省教育廳日前公布《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那么,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一起看看吧。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利用非財政性經(jīng)費舉辦,經(jīng)各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批同意、依法取得辦學許可后進行注冊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等校外培訓的非學歷教育機構。培訓對象包括3—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學生。
根據(jù)《辦法》,培訓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為公司或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yè)或自然人,且符合相應條件。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辦法》要求,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從業(y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聘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同時,培訓機構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不得在非學科培訓項目中開設學科類內容。培訓機構使用的培訓材料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嚴禁提供境外培訓材料和教育課程,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盜版侵權的出版物、印刷品。
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
按要求,培訓機構應在“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實施“實名制”管理。
培訓機構必須通過平臺收取培訓費用,收取的培訓費用應全額存入監(jiān)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應合理確定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主動公示并接受公眾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趙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