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的引導作用,近日,四川省公安廳篩選出10個保護民營經濟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全省公安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工作成效。
案例一: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標案
2021年4月,成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會同成華區(qū)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標案立案偵查。
經查,該案主要嫌疑人李某林自2016年以來,利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10余家關聯(lián)公司,先后在多家醫(yī)療衛(wèi)生和疾控系統(tǒng)單位的醫(yī)療設備采購項目中采取內外勾結、關聯(lián)公司圍標和技術參數(shù)控標等方式串通投標,惡意抬高醫(yī)療設備銷售價格,非法牟取高額利潤,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
2021年11月,專案組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向紀委監(jiān)委移送涉嫌違紀違法公職人員6名。目前該案已提起公訴。
案例二:四川某石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案
2021年10月,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qū)分局對四川某石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
經查:2015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間,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在成都市對外銷售汽油,銷售金額400余萬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秉持對民營企業(yè)案件采取審慎執(zhí)法的要求,專案組調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雖在成都市未辦理;方洜I許可證,但其持有遂寧市高新區(qū)行政審批局頒發(fā)的相應證件,該加油點亦按照安全生產要求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安全現(xiàn)狀評價,符合安全要求。
市區(qū)兩級執(zhí)法管理委員會和區(qū)檢察院對該案充分研究,認為該石化公司行為屬于超范圍經營,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也不構成危險作業(yè)罪,遂于2022年7月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同時將該公司違法經營行為書面通報區(q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案例三:蔡某松等人涉嫌合同詐騙案
2019年8月,瀘州某貿易公司報案稱其被詐騙2000余萬元。經瀘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蔡某松通過他人介紹,和貿易公司簽訂平行車采購框架協(xié)議。蔡某松收到購車款后未向上游汽車銷售公司預定或者采購車輛,致使該公司未收到車輛交付或者退款。蔡某松在既無資金又無貨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詐騙公司財物并將詐騙贓款隱匿、轉移。
2023年2月,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蔡某松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在合同詐騙中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予以追繳,并發(fā)還被害單位。
案例四:何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022年3月,四川某鋰業(yè)有限公司報案稱:該公司銷售人員何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德陽市綿竹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報案后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系四川某鋰業(yè)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其在產品銷售及發(fā)貨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經銷商提供方便,并累計收取好處費146萬余元,給企業(yè)造成了巨大損失。何某歸案后,辦案民警對其進行了法律宣傳教育,使其主動全額退贓。該案已于2022年7月宣判,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案例五:蘇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023年2月,內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四川某集團公司報案稱,內江分公司負責人蘇某某與其合作單位有異常經濟往來,其行為嚴重損害了該集團公司在相關領域的良好形象,使其在對外業(yè)務招投標過程中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經查,蘇某某利用其擔任集團公司內江分公司招采專員、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鋼材、混凝土、小區(qū)綠化等項目對外招標過程中采取事前透露標底價格的方式與投標公司私下建立利益輸送關系,并收受賄賂款730余萬元。該案抓獲蘇某某等犯罪嫌疑人2名,查封房產2套、扣押車輛1部、凍結資金100余萬。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六:貢某某等人涉嫌騙取貸款案
根據(jù)湖北省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報案, 2022年4月,樂山市公安局依法對貢某某等人涉嫌騙取貸款案立案偵查。
經查:2013年以來,貢某某、殷某某等人共謀,以欺騙方式,采取私刻銀行公章、冒充銀行領導、偽造虛假貸款資料、利用銀行職工身份提供面簽場地等手段,騙取某商業(yè)銀行貸款逾38億元。2022年6月,樂山市公安局出動百余名警力,在湖北、廣東、廣西、江蘇等地同步收網,抓獲貢某某、殷某某等主犯在內的犯罪嫌疑人10名,查封、凍結資產約12億元。目前該案正在審判中。
案例七:江某涉嫌職務侵占案
2021年3月,樂山市五通橋區(qū)公安分局接到樂山某星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星公司”)報案,稱近期公司內部資金審查時發(fā)現(xiàn)公司片區(qū)銷售經理江某涉嫌擅自挪用公司資金參與足球賭博。
經查,犯罪嫌疑人江某從2014年6 月開始擔任 “某星公司”片區(qū)銷售經理,并負責收取銷售貨款。2017年4月,江某接觸到網絡賭博后,就沉迷其中無法自拔。期間多次占用10余家企業(yè)貨款用于網絡賭博,累計金額高達2600余萬元。為隱瞞真相,江某或偽造客戶公章簽名或與客戶串通讓客戶幫忙簽名應付公司對賬。目前,江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八:杜某涉嫌職務侵占案
2021年6月,南充市公安局對南充某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員工杜某涉嫌職務侵占案立案偵查。
經查,該公司業(yè)務科長杜某2014年7月入職后,利用職務之便及自己在行業(yè)內的影響力,在簽約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成立公司,制造虛假訂單將公司產品私自高價銷售給客戶,并將貨款據(jù)為己有,造成該公司巨額貨款損失。2021年7月,南充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成功將杜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全案追繳違法所得和罰沒款共計1772萬余元,為南充某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挽回經濟損失1657萬元。
案例九:楊某涉嫌挪用資金案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楊某向宜賓市翠屏區(qū)公安分局新街派出所投案自首,稱自己挪用公司1000萬余元。
經查,犯罪嫌疑人楊某于2018年4月與宜賓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任命為公司財務經理并兼任出納,在工作期間迷戀賭博,而后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挪用公司汽車銷售款、庫存現(xiàn)金等手段,挪用公司資金償還債務和用于賭博,涉案金額達2000萬元。目前,楊某已被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案例十:楊某建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
2020年8月,達州市渠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根據(jù)群眾舉報,對楊某建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進行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胡某軍、楊某建等人大量生產未經國家許可的非法機頂盒,并通過與某衛(wèi)星電視有限公司合作,獲取節(jié)目源后,在國內17個省市發(fā)展銷售商,搭建了龐大的節(jié)目續(xù)費及非法機頂盒銷售網絡,涉案金額2億余元。
2022年8月,專案組在廣東深圳、湖南郴州、四川成都等地集中收網,成功抓獲胡某軍、楊某建等涉案人員45名,收繳違法機頂盒等設施1萬余件。2023年8月,渠縣人民法院對胡某軍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沒收非法所得980萬元,并處罰金99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