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0月14日電 (蘇薇)近日,瀘縣法院以“保全+置換”相結合的靈活措施,成功化解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大限度減少了對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影響。
2021年6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總承建乙公司“瀘縣XX電子信息產業(yè)園一期施工”項目,并約定了項目進度款的支付和保證金的退還條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公司卻未按約定支付第20期的進度款,也未退還保證金,故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進度款、退還保證金,并申請凍結乙公司的賬戶。乙公司收到傳票后,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甲公司賠償因質量問題產生的維修費和拖延工期的違約金,并申請凍結甲公司的賬戶。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分別采取了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的賬戶出現(xiàn)運行困難,遂提出申請以本案中對乙公司的應收工程款作為置換財產,解除對賬戶的凍結。
收到申請后,承辦法官隨即對甲公司的置換申請進行仔細分析研判,反復核查,發(fā)現(xiàn)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同時,結合合同中暫定的總價款和乙公司已付的進度款,初步表明乙公司應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遠大于甲公司被凍結賬戶的財產價值,故同意變更凍結本案中甲公司在乙公司處的應收工程款,解除了對甲公司賬戶的凍結。乙公司申請復議,法官經審查,駁回了乙公司的復議。
置換保全財產后,承辦法官從保障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角度出發(fā),鼓勵雙方互諒互讓,消除分歧。最終,甲、乙兩公司分別自愿撤回起訴和保全申請,雙方自行達成乙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的協(xié)議。同時,甲公司配合乙公司完善支付進度款的相關手續(xù)。
“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后期債權實現(xiàn),并非刻意為企業(yè)生產經營設置‘攔路虎’。在審判實踐中,我們要審慎運用保全措施,平等保護涉訴企業(yè)合法權益,全面考量保全變更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承辦法官蘇薇說道。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huán)境,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離不開人民法院全方位的司法服務保障。瀘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優(yōu)質高效解紛理念,聚焦轄區(qū)企業(yè)之困,關注營商之難,積極探索多種靈活的工作措施,努力為企業(yè)“松綁”,護航企業(yè)輕裝上陣生產經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