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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費者 四川省消委公布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這些“坑”一定要注意!
2021年03月12日 10:00 來源:川觀新聞 編輯: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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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觀新聞記者 劉佳

  3月11日,四川省消委公布了“2020年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預付款、網(wǎng)游、家電買賣、住房裝修、汽車消費、旅游住宿等多個領域。一起來看看。

  案例一:不可抗力引發(fā)糾紛

  因疫援鄂隔空維權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8日大年初四,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江陽區(qū)消委)接到了一個普通而又特殊的維權電話,消費者周女士稱自己和丈夫原本打算年初舉辦婚禮,在某婚慶公司(以下簡稱婚慶公司)預定了2月21日的婚慶服務,并繳納了2200元定金,但疫情突襲而至,身為醫(yī)務工作者的周女士主動請纓加入了醫(yī)院援助湖北醫(yī)療隊,成為瀘州援鄂的志愿者。因回瀘州時間待定,婚禮延期,與婚慶公司協(xié)商退款被拒,遂投訴至江陽區(qū)消委,希望退回婚慶服務的定金。

  【處理過程及結果】

  疫情期間,婚慶公司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消委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到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屬實,但婚慶公司以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為由,只同意消費者可以延期舉辦婚禮而拒絕退款。當天,消委工作人員聯(lián)系婚慶公司負責人要求參與調解。江陽區(qū)消委認為: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屬于不可抗力,消費者作為醫(yī)務工作者奮戰(zhàn)在抗疫前線,歸期未知、婚期未定,加上疫情防控需要和消費者職業(yè)的特殊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可能性極大,相比延期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才是公平地解決此項消費爭議的方式。最終經調解,婚慶公司表示理解并支持援鄂醫(yī)護志愿者,立即退還定金2200元。

  【案例點評】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 曾興圣律師

  本案屬于因不可抗力引發(fā)的合同履行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敝(guī)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后,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宜認定為不可抗力。根據(jù)《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八條確定因疫情導致合同爭議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依照利益衡平的公平原則來處理,就本案來看,消費者屬援鄂醫(yī)務工作者,因職業(yè)需要參加抗疫,同時也因政府疫情防控而不能確定婚禮舉辦時間,解除與婚慶公司的合同,更符合利益平衡、公平處理的原則。

  案例二:助力脫貧攻堅

  兩地合力維權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25日,消費者趙先生向四川省樂山市峨邊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峨邊縣消委)投訴稱,為了脫貧致富,他和村里其他三戶建檔貧困戶商議發(fā)展養(yǎng)殖業(yè),自籌、貸款資金四十余萬元修建一萬余平方米養(yǎng)殖大棚。2020年5月,消費者與江蘇宿遷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簽訂供貨安裝合同,在支付30余萬元材料費、運輸費后,經營者卻沒有按合同約定時間進場安裝。消費者撥打宿遷市12315熱線進行投訴,經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局調解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但安裝人員按約到場后,又發(fā)現(xiàn)骨架、大棚膜、拱桿等材料規(guī)格不符等新問題,導致安裝無法進行,四位農戶面臨著資金的損失和訂購上千頭仔豬、上萬只仔鴨不能按時提取的違約責任。消費者遂向峨邊縣消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峨邊縣消委的工作人員及時介入,經實地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峨邊縣消委認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質量瑕疵,經營者應當承擔未提供約定貨物的違約責任。經過與遠在千里之外的生產商和安裝方兩個多月的溝通與調解,2020年10月10日,雙方達成一致:一、經營者及時重做和補足所有大棚建設所需材料,承擔材料往返運輸?shù)娜抠M用,經營者和安裝方共同承擔25000元的材料改造、安裝費用和違約責任的補償款。二、消費者自行出資對大棚骨架進行加工改造。峨邊縣消委在調解結束后督促經營者按調解協(xié)議履行義務,歷經一個多月完成大棚建設。

  【案例點評】

  北京百瑞(成都)律師事務所 周成飛律師

  本案是一起涉及農業(yè)生產的消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zhí)行”。即本案屬于消委受理投訴的范圍。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先是經營者未按約定時間履行合同義務的消費爭議由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管局受理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經營者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過程中,經營者又出現(xiàn)了提供的材料規(guī)格不符等新的違約問題,引發(fā)了消費者二次維權。同一事件出現(xiàn)新的問題,峨邊縣消委不僅調查了投訴事項本身,還在調解工作中考慮到了不及時處理還會造成貧困戶更大經濟損失的現(xiàn)實情況,工作時引導爭議雙方選擇了最有利的調解方案,切實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游戲退市退款存漏洞

  兩地消委介入獲補償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消費者陳先生在江蘇某游戲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的一款電子游戲申請了兩個游戲賬號,為獲得更高級別,先后為兩個帳號共充值14萬元。2020年6月中旬,經營者突然宣布該游戲退市,消費者按照經營者在APP上發(fā)布的《停運公告》提供的客服熱線/QQ進行退市補償?shù)怯洠?lián)系指定客服之后,卻被要求登錄另一個網(wǎng)站充值與退款同等金額。2020年7月1日,消費者向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西昌消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2020年7月3日,西昌消委根據(jù)投訴屬地管轄原則,向經營者所在地消協(xié)發(fā)出投訴轉辦函,請當?shù)叵麉f(xié)共同協(xié)助處理。經查證,扣除消費者在游戲中贏得的可以提現(xiàn)紅包,經營者最終應退還消費者11萬元。該公司稱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屬于退款流程存在安全漏洞導致的,有人惡意注冊了大量與其客服同名的QQ群,消費者進群后,被人惡意引導要求下載、登錄、注冊APP并充值。西昌消委認為:經營者在游戲停市后沒有及時做好統(tǒng)計、退款及網(wǎng)站維護等后續(xù)服務,經營者怠于履行售后義務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針對上述情況,當?shù)叵麉f(xié)約談經營者。經過近50天的調查和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經營者退還消費者6.8萬元,作為退市補償,消費者表示認可。

  【案例點評】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廖華律師

  本案系因網(wǎng)絡服務終止而產生的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經營者發(fā)布了《停運公告》,即主張單方面解除與消費者之間的網(wǎng)絡服務合同,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的退款等后合同義務并未終止。經營者有義務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積極幫助消費者完成退款以及彌補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財產損失等善后事宜。本案中經營者提供的退款補償渠道存在安全漏洞,經營者有義務及時發(fā)現(xiàn)并主動填補安全漏洞。在本案調解過程,消費者放棄部分請求,最終與經營者和解,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消委組織表示支持。

  案例四:商家營銷套路深

  消費分期要看清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6日,消費者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場(以下簡稱經營者)購買一臺空調,銷售人員稱辦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現(xiàn)。消費者支付全款并簽下分期付款的《服務協(xié)議》,由經營者工作人員為消費者下載APP完成身份證和銀行卡綁定。當晚,消費者收到“APP”發(fā)來的一條信用貸款已通過審批的短信:貸款為10499元,借款期數(shù)為12期,2020年11月7日應還第一期借款844.32元。消費者驚詫萬分,自己已付清貨款,何來一筆額外信用貸款?消費者多次聯(lián)系工作人員,要求立即取消該筆貸款業(yè)務,工作人員以已經簽訂相關協(xié)議為由拒絕。消費者遂投訴至南充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南充消委”),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消費的性質和權益,以返還獲利來誘導消費者辦理信用貸款。消費者已提前全額支付了貨款,而分期獲得的貸款進入商場公司賬戶,再用消費者已繳納的空調貨款分期還這筆貸款,增加了消費者的信用風險。南充消委認為:工作人員在向消費者介紹該優(yōu)惠活動的時候,故意將“貸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誤導了消費者! 〗浵瘯龇ㄕf理,多次調解后,消費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一、經營者取消為消費者辦理的貸款;二、已經返現(xiàn)給消費者的300元優(yōu)惠,不予收回,作為補償;三、經營者負責人現(xiàn)場給消費者賠禮道歉。消費者對于這一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 韋海軍律師

  消費者在支付空調全款的情況下,又在銷售人員的誘導下通過APP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取得與常理不符的意外利益,消費者應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出理性的消費決定。在本案中,經營者未按照《消法》第二十條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義務和重要信息的提示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很難確實明知建立借貸關系的法律后果,貸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所涉的各方主體都可能成為受損者,要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切實地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案例五:車位信息不明確

  產權問題惹爭議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攀西科技城分會(以下簡稱攀西科技城分會)接到2位消費者投訴稱在某房地產開發(fā)商(以下簡稱經營者)購買車位時,經營者事先沒有明確告知所購車位為人防車位,卻在選號結束并繳納訂金后才告知消費者要支付與普通車位相同的價格,且該車位屬于人防車位不能辦理產權。消費者要求重新選擇車位或者退款,均遭到經營者拒絕,遂投訴到攀西科技城分會請求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核實發(fā)現(xiàn),經營者開發(fā)的項目共有838個車位,其中有86 個為人防車位。經營者將車位交由某置業(yè)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進行售賣,在售賣車位的過程中,未對人防車位進行明示,導致共有10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意向協(xié)議購買了人防車位,并繳納了訂金5000元。該10位消費者購買的11個人防車位總價款共計66萬余元。消委分會認為:銷售公司未將車位產權性質這一重要事實告知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調解,12月13日,經營者和銷售公司為10位消費者更換了有產權的車位,并給予了每人2000元車位優(yōu)惠金作為補償。

  【案例點評】

  北京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 黃少扉律師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敝(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經營者應當準確、完整、有效地告知消費者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基于此才能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經營者未以顯著的方式明確告知車位屬于人防車位,且該車位不能辦理產權,造成消費者的誤認。不能辦理產權將影響消費者的重大權益,經營者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財產權。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返還訂金。

  案例六:商家變更年卡作廢

  明晰責任余額全退

  【案情簡介】

  2020 年7 月,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鳳凰分會(以下簡稱鳳凰分會)陸續(xù)接到消費者對自貢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公司)的投訴稱:2018年8月,在旅游公司辦理了不同價格的“水世界”消費年卡,在辦卡時商家承諾第二年免費使用。2019年旅游公司將“水世界”項目轉讓給了“四川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卻告知消費者之前辦理的消費年卡不能使用,引發(fā)了群體性消費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旅游公司于2018年投資開發(fā)的“水世界”項目,運營不到一個月就停止營業(yè),2019年把該項目轉讓給了信息公司。因重新裝修未營業(yè),直到2020年7月才正式營業(yè)。就消費者投訴問題,信息公司以轉讓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原債務由原經營者繼續(xù)承擔為由,認為消費者不能再使用“水世界”項目年卡的責任方應該為旅游公司。鳳凰分會認為:旅游公司作為發(fā)卡方未按照約定履行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年卡服務的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不具備繼續(xù)履行約定的能力,應采取退還相關費用等方式妥善處置糾紛。經多次調解,旅游公司為消費者辦理退款。截至2020年8月10日,旅游公司已退還750余張年卡,退還金額共計26萬余元。

  【案例點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 陳軍律師

  消費者在旅游公司辦理“水世界”項目消費年卡時雙方即形成了合同關系,其承諾第二年免費使用亦屬于合同內容,旅游公司應當按約全面履行義務。本案中因企業(yè)的轉讓行為導致消費者的消費年卡不能使用的問題,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guī)定,旅游公司應當在年卡到期前為消費者提供約定服務內容,但旅游公司將“水世界”項目轉讓給信息公司后,導致事實上不能履行,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解除合同,要求旅游公司退還消費年卡中尚未消費完的剩余費用并承擔相應的預付款利息。

  案例七:付款受限不可取

  支付方式應自由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26日,消費者王先生在阿壩州臥龍?zhí)貏e行政區(qū)耿達鎮(zhèn)某加油站(以下簡稱加油站)加完油付款時,被告知必須關注加油站公眾號才可付款,拒絕接收現(xiàn)金和微信等其他支付方式。交涉無果后,消費者只有按其要求關注公眾號付款后離開,但認為加油站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四川省阿壩州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阿壩消委)投訴,要求加油站進行整改并向自己賠禮道歉。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阿壩消委認為:人民幣是法定的流通貨幣,消費者在消費時,既可以選擇現(xiàn)金支付,也可以選擇銀行卡、手機等移動方式進行支付,經營者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加油站的指定支付方式的行為系設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一、加油站立即整改指定支付方式的行為;二、加油站通過電話向王先生賠禮道歉。王先生表示滿意,該投訴圓滿解決。

  【案例點評】北京隆安(成都)律師事務所 甘露律師

  本案是經營者指定支付方式,限制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產生的消費爭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之規(guī)定,使用人民幣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經營者無權指定消費者的支付方式。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敝(guī)定,對于支付方式消費者有自由選擇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費者其他的支付方式。

  案例八:裝修問題難維權

  消協(xié)亮劍促解決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消費者楊女士向成都高新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以下簡稱高新區(qū)消協(xié))投訴,反映2019年12月7日與成都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簽訂裝修合同,約定經營者裝修工期為90天,工程價款為129672元。經營者施工時,未按照規(guī)范的工藝順序執(zhí)行,施工期間省略很多施工步驟,包括房屋新建墻體未按照規(guī)范進行鋼筋植入、新舊墻掛網(wǎng)以及做新砌墻保養(yǎng);水電線管開槽后回填未按照規(guī)范回填,且線管未標明回路走向等問題。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投訴到高新區(qū)消協(xié)。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經營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且裝修服務存在質量瑕疵,屬單方違約行為。高新區(qū)消協(xié)認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高新區(qū)消協(xié)向該經營者宣講了高新區(qū)消費投訴公示制度,提醒公司主動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珍惜商譽。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解除合同,經營者扣除已經驗收完畢的29700元的項目費用,退還剩余工程款項99972元。

  【案例點評】四川擴信律師事務所 龔捷律師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裝修服務引發(fā)的消費糾紛,因裝修服務專業(yè)性和隱蔽性極強,消費者很難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本案中經營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為楊女士提供規(guī)范的裝修服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楊女士可選擇要求經營者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整改等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此外,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之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裝飾裝修服務的,消費者自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發(fā)現(xiàn)瑕疵,由經營者承擔瑕疵舉證責任。在此,我們也提醒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留存證據(jù)及時維權。

  案例九:停業(yè)轉讓布陷阱

  低價辦卡要當心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至7月,在四川省宜賓市珙縣、筠連縣陸續(xù)出現(xiàn)群體性消費投訴,消費者稱在張某開辦的珙縣巡場鎮(zhèn)某健身房(以下簡稱珙縣健身房)辦理了會員卡,開業(yè)僅三個月就以地震和疫情為由停業(yè),不久后,其開辦的筠連縣某健身房(以下簡稱筠連健身房)開業(yè)僅一個多月就以消防不達標為由停業(yè),兩縣短期內先后出現(xiàn)了同一人開辦的同品牌健身房的大量投訴,都是在以低價辦理了會員卡后以各種理由停業(yè),讓消費者無處健身也不辦理退款,影響非常惡劣。該情況引起了四川省宜賓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宜賓消委)的高度重視,隨即展開了全面的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

  宜賓消委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后發(fā)現(xiàn)兩家健身房的經營者同為張某。珙縣健身房在2019年6月以199-260元/年的收費標準,發(fā)展會員1830余人,共計收費約48萬元,10月中旬開業(yè),2020年1月以地震和疫情影響為由停業(yè)。筠連健身房在2020年6月1日開業(yè),以260元/年的超低價發(fā)展會員2600余名,共計收費約67萬,開業(yè)僅兩個月就以營業(yè)場所消防不達標為由停業(yè)。此外,張某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敘州區(qū)、江安縣又開辦了4家健身房,高縣2家健身房與張某有關聯(lián)。

  宜賓消委認為:張某以低價吸引消費者辦卡,在多地新開健身房收取資金后又以各種理由迅速停業(yè),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宜賓消委及時做好分類指導,并約談張某要求立即整改依法清退消費者費用。截至2021年3月,經珙縣消委和筠連消委核實,張某合計退款約12萬元左右。宜賓消委向全市廣大消費者發(fā)出了《消費警示》,同時聯(lián)絡市公安“反詐中心”,將案件材料移交市公安部門。

  【案例點評】四川益州律師事務所 白華金律師

  本案消費者與健身房之間系服務合同關系,健身房卻以各種理由停業(yè),遲延履行主要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消費者有權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同時,如果能證實張某隱瞞真實情況,收取會費后卻故意不按約定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主張消費欺詐的懲罰性賠償。本案消委將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由其偵查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加大對違法的懲處力度。我們要提醒消費者警惕健身房的“套路”,勿輕信低價卡、口頭承諾。

  案例十:擅改規(guī)則引糾紛

  消委約談促整改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以來,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以下簡稱高新區(qū)消協(xié))陸續(xù)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四川某旅游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宣稱購買不同價位的會員卡后,消費者可全年不限次數(shù)免費住酒店、民宿。消費者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預定房間后卻需要交納超出正常住宿押金數(shù)倍的高額保證金,并非經營者宣稱的免費住。同時,有的消費者反映預訂房間后仍需加錢“護單”,還出現(xiàn)了不按約定規(guī)則扣除保證金等情況。消費者向經營者反映后,經營者均以會員規(guī)則已更改并已公示和告知為由拒絕履行之前的會員協(xié)議。由于投訴涉及人數(shù)眾多,高新區(qū)消協(xié)向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委)做專題匯報,省消委決定介入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省消委認為:經營者擅自更改會員規(guī)則,拒絕履行協(xié)議約定屬于單方面違約行為。《會員協(xié)議》中存在較多不合理方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2021年1月22日,省消委對經營者進行了公開約談,要求經營者積極整改。經約談后,經營者表示,接受約談意見,已將所有投訴問題解決完畢,并加強客訴處理機制,做到接訴即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點評】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 李凊律師

  針對本案中反映出的消費者加價搶單、退還押金不暢、以及格式合同條款中存在的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公司自身義務等問題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經營者以會員規(guī)則更改并已公示和告知為由拒絕履行之前的會員協(xié)議,其行為屬于單方面更改會員規(guī)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之規(guī)定,經營者的公示行為僅屬于法律上的要約邀請,未經消費者同意,且存在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屬于無效條款,因此經營者應按原協(xié)議全面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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